网站地图
首页 省林业厅 林业动态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重点项目 资源保护 科技教育 林业产业 发展规划 党建政工

退耕还林条例

2006-03-08 退耕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前一页 [1 2 3 4 5 6 7]

】 【
 相关链接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留言咨询  网站地图  网上调查 

版权所有:陕西省林业厅 地址: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  邮政编码:710082
©Copyrigt www.snl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06000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