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政府按照《实施意见》,切实解决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在深化改革中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中首先明确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推广职能,其中,基层 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林业公益性职能包括:林业建设所需要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林木病虫鼠害、动植物疫病及林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林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林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实施意见》提出:对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现有事业机构进行整合,按行业因地制宜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色产业发展和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原则上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选派、工资发放、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等由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 政府的意见;也可以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范围内设置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资质要经过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其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科学核定人员编制。编制核定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参照《农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人事部、林业部人地编发〔1990〕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实施意见》要求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实施意见》中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2007年元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