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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工作规范
就是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核发工作,根据国家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和《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53、受理审核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前由承办人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
(1)、查验核对国家濒管办或授权办事处的批准件正本,不得受理复印件或传真件。
(2)、办证前,CITES物种查验对方国的证书,贸易性的查验与外商的合同,非贸易性的查验协议书,以及申报者填写《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领表》等其它有关申报材料。
(3)、对进出口物种实行查验,对个人邮寄和携带物品实行标记和签封制度,必要时可委托西北野生动植物鉴定检测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物种鉴定。
54、证书办理
承办人填写《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存根单》,分证办理的需另行填写《分证核发登记表》,经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证明书。证明书制作完毕后,由承办人对照国家濒管办批文和申请(领)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校对,在确定准确无误后予以核发。建立证书送达签收制度,不得将证书交给无关单位或人员。
55、证书管理
(1)、使用国家濒管办统一印制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2)、《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有效期最长为180天。
(3)、公约证书用于公约物种的进出口,非公约证书限于国内报关使用。
(4)、证书内容按国家濒管办批文或授权办事处审批表的规定办理。
(5)、凡无证进出口或被海关截获的,一律不予补办证书。
(6)、凡批文或授权审批表过期的,以及需要延期和变更证书的,按规定程序另行办理手续。
(7)、作废证书,应在《存根单》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并妥善保管至年终归档。
56、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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